濮阳市华龙区第三中学章程
章、总则
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同建和谐校园,共铸濮阳名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华龙区教文体委,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
第三条、学风:文明、守纪、刻苦、勤奋。教风:严谨、求实、团结、奋进。领导作风:勤政、廉洁、创新、图强。校训是:厚德、博学、慎思、笃行。
第四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与时俱进、自我。奋斗目标:同建和谐校园,共铸濮阳名校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副校长,下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政教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华龙区教文体委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向教文体委建议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市、区教育有关招生规定,在本施教区内实施招生。
第九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聘任合同制。由校长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缓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
第十七条、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年级组设主任1人,负责本年级部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十一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三级教材管理要求,具体落实好课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全力推进课程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电教中心,努力办好华龙区第三中学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教室、微机室等,扩大图书室的教育功能。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教研室,旨在教学工作、课程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和教务处通力协作,把教科研工作做实做好,并落实好相关计划。
第二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设家长学校、德育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等教育阵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校作专题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三中教师一日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学籍管理规定,对严重违犯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严格按学籍管理的规定执行。严格各项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把好升学关、病休关和毕业关。
第三十二条、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四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六条、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八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三十九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四十一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四十三条、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四十四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五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五十条、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五章、教师职工管理
第五十二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怯》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上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五十四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
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取得成绩和对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给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规范,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教文体委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区教文体委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